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抓姦和解,男子被擺一道?

一 起妨害家庭自訴案的當事人為 A 君,因為工作繁忙導致妻子紅杏出牆,僱請徵信社跟蹤查證,最後在妻子與 B 君的同居地方,會同管區抓姦,但在派出所協調時,因為一時對妻子心軟,有意和解而沒有把當場採得的通姦證據送請鑑驗,以致事後要再提訴訟卻失敗。丈夫慨嘆 司法正義喪失,法官則認為證據薄弱不足,已經無從舉證,才會敗訴。

* 法律知識:
法 院要認定被告有罪,需憑藉證據,如證據不足證明其犯行,依據「罪疑惟輕」原則,法院應為無罪判決。惟當事人取得證物時,最好能先完成保存證據之步驟,如本 件情形,即是因未將證物送驗取得檢驗報告,導致事後想告時才提出,證據早已保存不當而失效,當然無從為證。故類似情形取得犯罪證據後,一定要先完成證物保 存,再考慮是否告訴,以免權益受損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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