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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軌 A 君,通姦乎?性侵害乎?

某 B 女指控 A 君對她性侵害,在 B 女持續爆料讓劇情加溫後, A 君之妻跳出來表示將反控 B 女妨害家庭,轉守為攻。此舉除可讓 B 女告不 成 A 君性侵害,還可藉通姦罪向 B 女施壓,一箭雙鵰之意願顯而意見,也是法界最 常見 太太為出軌丈夫「善後」的方式。

* 法律知識:

一、 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其相姦者亦不同。」然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:「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 迫恐嚇、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因此,通姦罪與強制性交罪〈性侵害之一種〉,在法定刑之輕重截然有別。另 通姦罪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,強制性交易罪則為非告訴乃論罪。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之規定,通姦罪之告訴人得只撤回 配偶之告訴,而僅對相姦人為告訴。強制性交罪則無從撤回告訴。通姦罪之告訴人顯然可較為「收放自如」。此外,通姦罪係出於雙方之自由和意而性交,但強制性 交罪則係以強制方式,違反對方意願而予姦淫。兩者在意思自主上顯然不同。

* 二、出軌之 A 君,究竟是通姦或性侵害,除了當事人知之甚明外,當然我們希望司法也能明察秋毫,讓所有的人物也能一如市井小民,接受法律之公正、必要的檢驗,更希望藉由此性犯罪的案件,讓法院也能夠「硬」起來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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